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画上了的句号。伴随着冬奥赛事的落幕,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体育法的修改,也日益受到关注。
体育法诞生于1995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印记,其行政色彩较浓,条文中关于体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规定较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内容不足。2009年、2016年,体育法两次与其他法律打包修改,仅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2021年10月,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条文由现行法律的54条增加到118条,从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将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到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支持体育产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再到加强“反兴奋剂”管理,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不难看出,体育法大修背后的精准考量。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我们期待这次体育法的修订,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动体育改革创新,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2035年前建成体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杏彩平台官网
2月20日,随着震撼而浪漫的闭幕式落幕,北京冬奥画上了的句号。冬奥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
2022年冬奥盛会,中国政府高水平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从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完善和修订,到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依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规制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2022北京冬奥会开启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我国如何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这次体育法的修订,从立法层面还需要如何完善?
1996年年底,时任原国家体委主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主席接到一封投诉信。
来信称,多人因食用了广东汕头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味公司”)生产的“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后发生呕吐、腹泻现象,而其包装袋上印有“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选用食品”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希望国家体委有关部门今后在接受各种赞助时,加强检查措施,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荣誉不受损害。
相关负责同志看到信件后颇为不解:中国代表团从未接受过这家公司的赞助。经调查后,中国奥委会认为金味公司使用五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多次劝阻金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无效后,1998年,中国奥委会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2001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并公开致歉。
该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知识产权案件,并且在国际奥委会确定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地前不久作出终审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法学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所所长袁钢对于这起“奥运”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颇有感触:“两审法院虽然都认定金味公司已构成侵权,但在判决理由上有多处不同。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是对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而二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是对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两审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当时我国法律界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属性认识不一。袁钢教授认为,彼时,我国有关体育知识产权还十分不完善。“因为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终审法院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司法政策出发,通过《民法通则》第5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第106条归责原则,对奥运五环标志给予了保护。”袁钢教授说。
“金味公司案”判决中国奥委会胜诉,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尊严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与此同时,法院确定的高额赔偿对于后续的潜在侵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该案的判决并未使类似现象减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活跃,侵犯奥运会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且花样百出、层出不穷。
“在北京申奥热火朝天的时候,也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最严重的时候。”袁钢教授介绍说,有的地产开发商打上了“奥运花园”的旗号,或承诺住户2008年可以在自家阳台上看奥运会,或承诺身居奥运公园附近交通的便利;有的商品广告的模特戴上了“五环眼镜”,有的餐厅索性以“奥运”“五环”命名菜名……此外,市场上带有申奥标志的T恤、箱包、帽子等更是多得不胜枚举。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奥运标志与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袁钢教授指出,北京申奥成功,我们需要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申奥成功后,对于这些搭奥运会便车的商业侵权行为,是时候给予严厉打击了……
“翻开《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第40条详细规定了对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等的保护。”袁钢教授介绍,我国的一般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都有相应条款,可以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全方位保护。但在当时,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满足《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告诉记者:“我们需要为此立法,来解决当时我国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申奥成功后仅两个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发布。随后,国务院于2002年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至此,一个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确立。“《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对于奥运标志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作了详尽的规定,并对非经奥组委授权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袁钢教授说。《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商业化运作模式下的奥运会顺利进行,打击了盗版、侵权等行为,规范和整顿了市场经济秩序。与此同时,为我国法院妥善地处理涉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谈及专门立法对奥运工作带来的积极作用,参加过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备、运行、善后工作全程的刘岩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当年,北京奥组委在国内外及时为赛事各种标志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其中,尽量充分地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和域名保护手续,全部奥林匹克标志一律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选定最重要的奥林匹克标志办理了商标注册,选定最重要的残奥会标志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
此外,专门立法建立了面对侵权事件更迅捷有效的执法方式。袁钢教授告诉记者,基于《条例》,权利人和管理人可以直接查处违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管理的行为,这些行政手段可以使隐性营销行为立即得到制止。
“北京奥组委从2001年到2009年,也就是说从筹备一直到善后工作,在这过程中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中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成果,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和好评。”刘岩说。
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之后,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法务审核处处长贺淑芳谈到,2022年冬奥会对标国际,采取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她介绍,基于《条例》,包括“北京2022”“Beijing2022”、冬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冬奥相关内容,仅中国境内全类商标注册高达450件、专利14件、特殊标志17件。同时,“Beijing2022”、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在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商标注册。此外,奥林匹克和残奥会标志公告共71件。
“依据《条例》,‘冰墩墩’‘雪容融’等冬奥吉祥物形象及冬奥会会徽等其他奥运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条例》以兜底的形式,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场景、方式和限制进行了全面规定。”袁钢教授介绍,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基础上,增加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确立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用权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并行的模式,进一步强化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前,北京曾判决一起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这也表明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如果说以前是硬性执法,那么现在可以说是软性执法、全方位执法。”袁钢教授提到,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国家版权局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守护计划”,会同网信办等6部门成立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联合开展冬奥版权集中保护行动,到北京、河北以及全国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涉奥侵权违法行为……
经过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在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果,除了与时俱进的《条例》,还有雷霆万钧的专项行动,既有国家层面的行动部署,也有全国各地的全面排查,构建形成了层次递进、衔接有序的共治格局。
与此同时,袁钢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率地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小部分,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当前的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方面确实存在严重不足。”
从中国体育法治的发展历程来看,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无形资产、体育标志、体育商标以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袁钢教授看来,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行业特殊性,它可能是体育活动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行为论”),又可能是体育活动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体论”)或者体育活动的结果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结果论”),不是简单的“体育+知识产权”。
从“主体论”的角度来说,主要涉及难美类的竞技体育项目,包括竞技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健美操、跳水、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单板滑雪空中技巧以及武术套路等。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成就作品的要件。体育运动的可复制性目前技术上早已不是问题,但其独创性却未尚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此类项目著作权主体到底是谁,一直都很难认定。”袁钢认为,体育作品主体取得著作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界定乱象纷呈,让人眼花缭乱。
“北京冬奥会上,隋文静、韩聪双人滑冰组合在《忧愁河上的金桥》的旋律中翩然起舞,凭借一套近乎完美的动作夺冠。他们呈现了完美炫目的动作、音乐以及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但并非两人独创,背后有着一支庞大的团队。如果把它作为一部作品来看待,难点在于认定谁是这个作品著作权人杏彩体育。”袁钢教授举例说。
体育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涉及运动员个人和其所属运动队间的关系问题,到底归属运动员本人还是运动队,之间的权益如何划分,其中有很多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都存在着一些分歧。”袁钢教授提出,体育知识产权法治的研究,是系统性工程,既有营利属性,又有公益属性,既涉及法律法规,又涉及大量行业的规则。就具体赛事而言,不仅涉及营利性赞助合同,也涉及国家宏观政策,体育行业和体育产权的税收减免等很多问题,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及其交易等诸多环节。
在诸多问题中,最典型的是现行体育法对很多体育法律行为缺乏调整性的规范,并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没有把相关的体育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其中。袁钢教授表示,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而且不系统,只能提供较低层次的法律保障。此外,体育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衔接不完整、不连贯,特别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
“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道路任重而道远,我们可以以特殊标志或者大家所关注的热门问题为基础,对整个保护体系和保护范围加强研究与探讨。”袁钢说,例如,除了体育作品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关于其后续传播所涉及的许可权问题也亟待解决。近年来兴起的各类网络直播,就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大威胁,各类侵权争议频频发生。
“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原始许可权利,能不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上加以界定,业界也引发较多讨论。”袁钢教授提到杏彩体育,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当中,杏彩平台官网主要争议在于:体育赛事转播应该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是用著作权还是邻接权来保护。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已经明确地纳入到“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内。“这就为整个体育知识产权,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袁钢教授说。
体育法是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它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应起到指引作用。与此同时,在体育法修改中,袁钢教授建议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对体育知识产权通过简明扼要的列举进行保护。体育法应充分体现体育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需求,受到体育法律法规保护的体育知识产权范围应全面。
“体育法的维度决定了它只能解决原则性的问题。所以,不能过于细化体育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否则就取代了现有的著作权法,这是不合理的。”去年在审议体育法的修改草案时,袁钢教授参与了讨论。他认为首先要做好衔接的问题。其次,如果体育法中是用宣示性的条款保护,还要明确到底保护的是何种权利。此外,国家层面立法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通过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
任何事业和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如此。“除了立法,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层面,我认为还是要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统一,行政规制或行政执法对体育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具有高效和快捷的优势,可以短期内处理侵权问题,维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利益。”袁钢认为,目前全国各个地方体育执法机构队伍差异很大,绝大部分地方体育局都缺少一支完整的执法队伍,鲜有建立专门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力量。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统一,能发挥出其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袁钢教授建议行政执法不要拘泥于传统的刚性方式,例如,对隐性营销行为可发挥一些软法的效力,采用公示、异议、反馈、惩戒等规制方式,效果可能会更好。此外,他进一步建议,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自治管理;以司法保障为基础,行政保障为辅助,建立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电视等各种各样方式,宣传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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